2024年7月,孙某因其他纠纷前往吴某经营开办的家庭农场,在未联系上吴某的情况下贸然进入,被农场内未拴绳饲养的狼狗咬伤手臂。孙某被同行人送至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后孙某与吴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据此,饲养动物致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及过失相抵的归责原则。即除非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否则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动物饲养人的责任。
本案中,孙某损害非其故意造成,故动物饲养人吴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孙某擅自进入立有“内有恶犬不得入内”警示标识的封闭农场,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重大过失,应依法减轻吴某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孙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动物饲养人吴某承担60%的责任,双方服判息诉,吴某已自动履行完毕。
在司法实践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中的责任承担可能会因具体案件的情况而有所不同,但动物饲养人的无过错责任对其提出了更高的注意和防护义务,否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致害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致害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履行的义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作者:崔鹏宇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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